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民初5822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12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3601008548400160J。
法定代表人:俞健,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一然,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59545。
法定代表人:崔德雄。
被告: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曹家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62411D。
法定代表人:胡黎明。
被告:南昌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68091120-2。
法定代表人:罗晓俊。
被告:崔德雄,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史美玲,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史益成,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陈琦,女,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王雯悠,女,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张志华,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罗晓俊,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张志文,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胡黎明,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陈小兰,女,1962年1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胡冬明,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余带发,女,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赣0102财保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查封了被告张志文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二区9栋2单元502室的房产。现原告以与被告张志文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志文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二区9栋2单元502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魏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