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财保138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400160J。
负责人:俞健,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一然,系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595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曹家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62411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昌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6809112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冬明,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余带发,女,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5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灏田置业有限公司、***、***、***、**、***、***、***、***、***、***、*冬明、余带发银行存款520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灏田置业有限公司、***、***、***、**、***、***、***、***、***、***、*冬明、余带发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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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海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