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2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南京西路12号。
负责人:俞健,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崔德雄。
被执行人: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曹家巷3号。
法定代表人:胡黎明。
被执行人:南昌灏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罗晓俊。
被执行人:崔德雄,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史美玲、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史益成,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陈琦,女,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王雯悠,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张志华,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罗晓俊,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张志文,男,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胡黎明,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陈小兰,女,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胡冬明,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余带发,女,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申请执行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灏田置业有限公司、崔德雄、史美玲、史益成、陈琦、王雯悠、张志华、罗晓俊、张志文、胡黎明、陈小兰、胡冬明、余带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9)赣010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向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灏田置业有限公司、崔德雄、史美玲、史益成、陈琦、王雯悠、张志华、罗晓俊、张志文、胡黎明、陈小兰、胡冬明、余带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灏田置业有限公司、崔德雄、史美玲、史益成、陈琦、王雯悠、张志华、罗晓俊、张志文、胡黎明、陈小兰、胡冬明、余带发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因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史美玲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张志华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志文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史益成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拍卖上述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史美玲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
二、拍卖被执行人张志华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屋。
三、拍卖被执行人张志文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
四、拍卖执行人张志文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
五、拍卖被执行人史益成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
六、限被执行人史美玲、史益成、张志华、张志文及其他占有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上述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