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民初5822号之一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12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3601008548400160J。
法定代表人:俞健,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一然,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59545。
法定代表人:崔德雄。
被告: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曹家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62411D。
法定代表人:胡黎明。
被告:南昌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68091120-2。
法定代表人:罗晓俊。
被告:崔德雄,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史美玲,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史益成,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陈琦,女,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王雯悠,女,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张志华,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罗晓俊,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张志文,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胡黎明,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陈小兰,女,1962年1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胡冬明,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余带发,女,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被告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灏田置业有限公司、崔德雄、史美玲、史益成、陈琦、王雯悠、张志华、罗晓俊、张志文、胡黎明、陈小兰、胡冬明、余带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送达原、被告双方,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红谷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预交的受理费4727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承担23635元,退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23635元。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高 红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