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357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89947。
负责人:**,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宾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88号汇盛大厦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27376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62411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女,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余带发,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宾德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余带发、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宾德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余带发、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