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执恢2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宾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汇盛大厦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7498910X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余带发,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宾德建设有限公司、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余带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0191执恢20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本案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