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89947。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宾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汇盛大厦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7498910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6241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女,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余带发,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江西宾德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余带发、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