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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28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南京西路12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3层01、04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悠,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余带发,女,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赣0102执28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9月14日依法在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买受人***(身份证号:)于2019年9月15日以711000元价格成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名下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身份证号:)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限买受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