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保76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被保全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占波,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481民初36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56325.39元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账户13×××56存款17156325.3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东路支行账户13×××47存款17156325.3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三、冻结被保全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营业部账户xxxxxxx存款17156325.3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四、冻结被保全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账户09×××28-0001存款17156325.3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