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3236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成,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希望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占波,经理。
被告:乐陵市教育局,住所地乐陵市渤海南大街与315省道交叉口西北200米。
负责人:韩文荣,局长。
原告***诉被告***、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教育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教育局的起诉,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教育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应收取1087.5元,原告未交费。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