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25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恒大,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占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军,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恒大与被申请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鲁1481民初25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25124.7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郑恒大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恒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25124.79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炳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