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2511号之一
原告:**大,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占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军,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与被告河北舜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大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炳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