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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给付义务,执行费2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故(2022)鲁148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