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10201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健,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金融中心A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404788H。
法定代表人:范苑,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第三人: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核心区4-8地块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8461679Y。
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雯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