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645号
原告安徽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92号高科技广场南二座二十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国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瑞信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通街甲53号。
法定代表人胡丽丽。
原告安徽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新能源公司)诉被告北京沃瑞信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瑞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新能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瑞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新能源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发电机组租赁等业务的一家公司,2012年3月16日,被告从原告租赁发电机一组,并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向甲方提供1000KW额定功率的康明斯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物品;2.发电机组租金为每月65000元;3.租赁期限为2012年3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租赁期满后被告有权延长租赁期,延长租赁期部分的租赁费按月或按天支付租金的计算方式为2167元一天一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延长使用上述发电机组至2012年7月21日,期间产生租赁费用共计255509元,被告在支付了195000元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望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计人民币60509元;判令被告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暂计110428.93元,以60509元为本金,以每逾期一日千分之五计,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
被告沃瑞信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安新能源公司(甲方)与沃瑞信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台康明斯1000KW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于2012年3月19日发出,租期从2012年3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租期为一个月,乙方有权延长租赁期,该合同约定租期顺延,延长期的租金满月按月计算,不满月按天计算,不满一天仍按一天计算(计算方法:2167元每天每台),运行时间,每台机组平均运行时间为12小时每天,若超出约定运行时间,每台机组租金增加20000元每月,租赁费用,机组租金为65000元每月每台,机组使用现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伊吾县,乙方负责设备的来回运输、现场吊装费用,如租期满三个月,甲乙双方各承担一次(26000元每趟)等。2012年3月19日,安新能源公司托运送货。沃瑞信公司实际使用租赁物至2012年7月21日。2012年8月20日,安新能源公司签收货物回收单。2012年8月21日,安新能源公司向沃瑞信公司发业务联系函,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和吊装费60509元,但沃瑞信公司至今未支付租金。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送货单、检查工作记录单、回收单、联系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沃瑞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沃瑞信公司与安新能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安新能源公司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合同义务,沃瑞信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赁款的合同义务,故安新能源公司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安新能源公司要求支付吊装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安新能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租赁物实际使用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而双方未实际结算和确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沃瑞信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租金五万八千五百零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安徽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沃瑞信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一十八元,原告安徽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四百六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沃瑞信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原海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喻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