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2执7085号
申请执行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世纪大道**号**层。
法定代表人何炯华。
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平。
申请执行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通仲裁字第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利润款人民币93193.82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303169.31元。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47元、处理费人民币3734元,合计人民币16181元,由申请人负担人民币38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人民币12311元。鉴于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于履行本裁决时将由其负担的仲裁费用人民币12311元一并给付申请人。该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受理后,由刘小芝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利润款93193.82元、利息303169.31元,仲裁费用12311元,执行费6030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
3、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年**月**日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已被其他公司租赁人员不知去向。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进程,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进程告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故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通仲裁字第6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