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641南通明澜经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2执264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明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城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平。
申请执行人南通明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南通明澜经贸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90元,由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由许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947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被执行人住所地如城街道益寿**路**号,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经向周围经营者了解,该公司早已搬走。
5.本院通过本院外网平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于2017年10月12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查询信息回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