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联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审被告:***,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陈德平,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何亚梅,女,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平。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陈德平、何亚梅、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苏06民终234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对原审涉案债务金额并不知情,也未收到法院通知审理案件的文件,对两审的判决并不知情,直至法院执行,才知被起诉、变成被告。对此其表示不服,故提请申请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作出(2016)苏0682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陈德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7)苏06民终234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查中,经法律释明,申请人坚持向本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审理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显然不符上述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福康
审判员  沙建国
审判员  赵庆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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