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25江苏高明石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村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明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江苏高明石材有限公司货款262700元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按中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被告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62700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915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点对点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在南通崇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因该工程未进行结算,故暂无法提取。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送达回证、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在南通崇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因该工程未进行结算,故暂无法提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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