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45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亿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
被执行人丁建,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7月12日生,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0月26日生,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生,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凤,女,汉族,1985年11月26日生,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亿美置业有限公司、丁建、***、***、***、**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南通亿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南通市XX区XX镇XX社区XX组XX商厦的房屋及XX、XX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通州房权证刘桥字第××号、通州房权证刘桥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通州房他证刘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通州国用(20XX)第00700XX号、通州国用(20XX)第00700X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通州他项(20XX)第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南通亿美置业有限公司、丁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在与***的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凤在与***的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76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685元,由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亿美置业有限公司、丁建、***、***、***、**凤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6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5588元(未预交)。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南通亿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通市XX区XX镇XX社区XX组XX商厦的房屋及XX、XX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零星存款,故未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南通亿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镇××社区××组XX商厦XX、XX层的不动产,成交价560万元,扣除卖房税费402800元、拍卖宣传费用2000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47685元、执行费55588元,申请执行人领取509192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东××花园××室、车库××室的不动产,本案依法扣划该不动产拍卖款项356512.88元,款项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5、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在本院执行中的案件较多,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凤家中当天无人。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凤均去向不明,同意暂不申请对丁建采取拘留措施。
7、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亿美置业有限公司、丁建、***、***、***、**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执行到位5091927元,并收取执行费5558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照片、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拍卖了被执行人南通亿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扣划了本院另案拍卖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拍卖款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歇业,被执行人***、***、***、**凤下落不明,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丁建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