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3民初6059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安吉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城北安置区(安吉县水文站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安吉天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5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