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天泽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安吉天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3民初6059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安吉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城北安置区(安吉县水文站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安吉天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5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