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开发区绿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开发区绿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05民初2159号
原告: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郁思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甜,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开发区绿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设。
被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开发区绿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晓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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