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伟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5079号 原告:***,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伟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41227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伟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计8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