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伟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伟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3民初213号
原告:***,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江西伟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伟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