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辖145号
原告: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良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峰,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俊,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A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原告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虹佳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设计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9日,江宁法院以被告实际办公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为由,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审理。建邺法院立案后,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示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经查冶金设计院已不在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1号北纬国际中心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不在建邺法院辖区,故建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冶金设计院在注册地江宁经济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A3号楼705室无办事机构,现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雨花台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27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英
审判员  韦 韬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