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284号
原告: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
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纬六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066867G。
法定代表人:任良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宣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CL3546。
法定代表人:叶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娟梅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