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066867G,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路**。
法定代表人:任良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峰,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5150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楼**。
法定代表人:吴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新虹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6000元;二、案件受理费72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45元,由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破49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4执23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