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与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3财保733号
申请人:**,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201411380515。
被申请人: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泉水湾30栋商用房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960843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3067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953067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