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3财保73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201411380515。
被申请人: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泉水湾30栋商用房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960843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赣0103财保7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30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故本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水之良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银行账号(账号为:15×××85)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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