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7102民初1730号
原告: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孝北堡站东北200米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56G9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