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885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