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885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