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4915号
原告:浙江赤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盛陵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赤龙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赤龙水泥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赤龙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