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2848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丰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天合家园9幢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江北丰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江北丰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丰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丰美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丰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