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与徐州润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民初241号
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甄浩,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沛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润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工业园区苏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甄浩与被告徐州润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甄浩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甄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甄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甄浩负担。
审判员*巍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