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执7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立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关猫冲天誉城9号楼2单元3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3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立诚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53198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2017年9月19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18年7月19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8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立诚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