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50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艺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艺术职业学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辽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