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一丹,北京市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
再审申请人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马会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民终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奈曼旗中天公司不是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工程的施工单位,其没有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2、赤峰东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审计咨询报告无效,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合法依据。3、本案诉争工程项目包括消防中心,换热站等工程内容均属于中建六局承包施工的工程分项,且上述工程已在2008年11月竣工并由中建六局交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由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零星工程。2009年施工结束,双方进行了决算,并补签了《施工承包协议书》。奈曼旗中天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承包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及委托代理人马会龙的签字,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也加盖了公章并有**的签字。该《施工承包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事实清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再审期间,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提交了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住建发(2016)44号《关于举报赤峰东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的回复》请求确认赤峰东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的行为,赤峰东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受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委托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对资质的审查是其所负义务,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在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咨询报告虚假的情况下,不能否定《施工承包协议书》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生效判决依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妥。本案中,第三人马会龙认可因工程款不能由其个人结算,所以就以奈曼旗中天公司的名义与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签了合同。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是借用奈曼旗中天公司资质与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补签的合同。因马会龙还负责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的工程项目,***自认其签收的另62.8万元是代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收取,可在另案中结算。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武伟煜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那日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