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地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4民初4272号
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金南路2号紫金华府1栋2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段家良,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系该公司会计。
被告:贵州地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64号五矿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男,常务副总经理。
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地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6元,减半收取计2933元,由原告贵州省山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