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33民初24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平潭县白青乡白沙村白沙***号,现住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地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171号贵州省地质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地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负担。
审判长石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