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乔杰立经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的3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474号
原告:***经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新北市芦洲区集贤路23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孙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XX安。
原告***经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经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告知后,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经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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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井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