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502执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万誉鑫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660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