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阳明盛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7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阳明盛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潘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阳明盛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阳明盛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院(2017)鄂01民终24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045.37元;2、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2045.3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8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22元、执行费708元。现查明,截至2017年11月8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211.3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阳明盛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586.7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廖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