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575号
原告: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东大道1068号。
法定代表人:潘沙,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号、233号裙楼B1B2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罗雪桃,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在处理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就本案所涉纠纷一并作出了处理,原告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在本院尚未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汤炜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