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4民初112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丰县。
被告: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东大道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6257XP。
法定代表人:潘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振华,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卿,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等已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按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巢 平
人民陪审员 张清如
人民陪审员 漆仁银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志雄
书记员胡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