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4民初112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丰县。

被告: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东大道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6257XP。

法定代表人:潘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振华,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卿,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等已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按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巢 平

人民陪审员  张清如

人民陪审员  漆仁银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志雄

书记员胡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