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沙,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105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4.41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