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公路管理段

某某、房稳则与山西省临县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民终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临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稳则。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临县公路管理段与被上诉人***、房稳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省临县公路管理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