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民终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临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稳则。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临县公路管理段与被上诉人***、房稳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省临县公路管理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