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23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
法定代表人:张颢骞,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工程款160947元,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漳县的注册住所地已无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定西办事点,法定代表人无下落,躲避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公司账户已被轮候冻结,涉及金额680多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限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123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华伟
审 判 员 石小平
审 判 员 常月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董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