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财保31号
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第一砖厂,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三十里铺村。
负责人:周和平,系该砖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琼星,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0日,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申请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漳县武阳镇武阳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5571644336C。
法定代表人:张颢骞,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建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3日,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申请人: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建宁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75901798C。
法定代表人:庞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第一砖厂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火车站支行账户66×××20及在兰州银行定西分行营业部账户10×××75内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平名下在定西农商银行东街分理处账户62×××27内的存款,总计162209元。担保人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第一砖厂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第一砖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火车站支行66×××20账户内的存款及在兰州银行定西分行营业部10×××75账户内的存款。
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平(620422197207130513)名下在定西农商银行东街分理处账户62×××27内的存款。
上述冻结款项总额不得超过162209元。
申请保全费1331元,由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第一砖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军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