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25执6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甘肃省安定区人。
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5571644336C。
法定代表人,张颢骞,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我院(2018)甘1125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的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476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91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执行费615元。合计:49846元。但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并责令其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通过调查并核实,漳县公安局有被执行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付工程款1752902.72元,属于漳县公安局自筹款项。但该款项无法一次性支付,我院向漳县公安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商执行函件以及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冻结并要求漳县公安局将该部分案款在履行时,依法打入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但因为该案款履行期限较长,我院所涉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结案件为13件,未执行完毕标的额为2587578.00元,无法足额兑现申请执行人权益,经向申请人李玉祥等进行询问,同意案款执行到位后按比例分配的执行意见,案件可以按照终结执行,但执行期间内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进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5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张学兵
审判员 温云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