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11民再23号
再审申请人甘肃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漳县兴海水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水泥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民终244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甘民申209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长源公司与刘**之间形成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承诺书》约定“工程所需一切材料由刘**自行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公司不予补赔”。刘**与兴海水泥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刘**向兴海水泥公司出具水泥款欠条,但无相关证据证明长源公司委托刘**采购水泥及对水泥欠款进行追认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审判决由长源公司对刘**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民终244号民事判决书及漳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5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加列
审判员 焦茂荣
审判员 李爱勤
书记员 孙永宏